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止,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經過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公司)(I101061) 或相關技師事務所等,且投標廠商應至少具備有建築專業背景人員,並提出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並應具備下列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餘詳投標須知。
(一)工程技術顧問業(公司)(I101061)
(二)建築師事務所
(三)技師事務所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為依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8%計算。
契約第五條規定:
十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甲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平均7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服務建議書10份及光碟片1份)。評選時間為109年12月28日14時00分。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且經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委員名單:詹加煌(召集人)、詹人樺(副召集人)、高嘉陽、陳易珊、張智元(外聘)、邱智佑(外聘)、賴瑞宗(外聘)、邢治宇(外聘)、林賜郎(外聘)、陳瑞旺(備取)、陳富原(備取)。
四.本案採分期付款方式:
1.第一期:內政部已核定補助規劃費新臺幣1佰萬元執行部分:包括本案須完成至研擬完成工作執行計畫(佔服務費用10%)及行政大樓多目標使用規劃拆除重建細部計畫書之編製及修正(以下簡稱拆除重建細部計畫書)之服務費用,占服務費用20%:補充完成「拆除重建細部計畫書(含初步設計30%)」編製,以供機關提送內政部審查後,得申請機關支付計畫書之編製及修正之服務費用20%(詳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
2.第二期:陸佰貳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NT$6,302,147元)俟中央機關核定補助款,預算通過後,行文通知得標廠商後,庚續辦理各項服務(詳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款)。
五.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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