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報紙業(報社、派報社、報務代理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行號)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及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廠商,其營業項目詳細記載有報紙業(J3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廣告傳單分送業(I401020)、排版業(IZ10010)、雜誌(期刊)出版業(J303010)、圖書出版業(J304010)、通訊稿業(J302010)其中一項營業項目者;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如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免稅證明文件或稅籍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二.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30,000元。
契約第五條規定: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分3期付款,經完成書面驗收後付款,每期間有增減人數時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不分大月小月均按月份計價),依據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訂閱費用按月結算,但未滿一個月者,以實際天數按比例計價。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1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不在此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契約價金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依下列方式給付:
甲、交貨付款:廠商應於當年5月10日、9月10日前檢送「卓蘭鎮民代表、里長、鄰長暨調解委員收報期間簽收證明」、「卓蘭鎮民代表、里長、鄰長暨調解委員送報明細表」向機關申請付款,待機關辦理書面驗收無誤後,由廠商開立發票或收據請領撥付,最後1次申請付款,廠商應於110年1月5日前將請款資料送達機關,並辦理書面驗收後請領撥付。
乙、契約價金之給付:每月依實際供應份數乘以月單價,每4個月結算一次。
丙、會計年度結束時,最後一批驗收合格後,廠商應於110年1月5日前將未領部分之報費辦理結付手續,如逾期未依約辦理請款,導致年度收支結束,本所無法支付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所同意。
丁、因報紙價格調整而增加之費用,如機關於原定採購預算內不足支付時,須俟機關辦理核定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相關程序完竣後,始辦理付款,期間機關不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3)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及預付款還款保證(契約未約定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則免)。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6.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投標須知規定:
七十三、投標廠商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每位鎮民代表、里長、鄰長暨調解委員之住家為原則或指定地點(限於本鎮)。
三.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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