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13.31.4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卓蘭發電廠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60日曆天,決標日起至驗收合格完成監造工作,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31,000元整。
契約規定: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廠商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機關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3.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未達評分平均7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企劃書1式8份)。評審時間另外通知。評審結果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4.履約期間:【1.規劃設計工作履約期限(機關簽約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餘詳契約書。2.應於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完成監造工作,餘詳契約書。】因上述履約期限有字數限制,故簡略為【規劃設計60日曆天,決標日起至驗收合格完成監造工作,餘詳契約】。
5.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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