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工程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為106年度內,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擴充追加,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擴充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已委託之工作仍應依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辦理),並依本契約原決標議定之服務費率計價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縣府核定後,10工作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依契約金額一定比率10%計算。投標須知及契約規定:付款方式為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機關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給付。
3.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採總評分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總滿分合格平均70分,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服務建議書8份)。評選時間另行通知。評選結果總評分最高且經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4.履約期間為【自決標之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俟苗栗縣政府核定災後復建工程後,廠商須於機關通知函收到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內完成每件工程之預算書圖送交予機關辦理發包手續,並於工程施作時執行監造工作,逾期依契約規定處罰逾期違約金。】上述履約期限因字數限制,故簡略為【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縣府核定後,10工作天內完成】。
5.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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