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7)462101分機111或134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大埔文化園區水環境工程改善計畫」 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3/30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3/31 09: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其他: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基本設計,餘詳附加說第七條規定。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各投標廠商須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未受停業處分。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以土木或水利為限)。2.技師事務所(限定科別:土木或水利)。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廠商設立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2.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含技師)
(1)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本案須辦理簡報,請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甲方通知日起算並依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服務實施計畫書日,次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召開地方說明會及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2)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日,次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3)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5工作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
(4)前三子目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修正完成,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每款修正以一次為限,如未於一次修訂完成審查通過,則以逾期論,並自審查次日起計算逾期,至甲方核定通過日止。
(5)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
(6)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計畫及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同意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5工作天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7)乙方同意於各分項工程竣工之日起5工作天內提出竣工結算書圖。
(8)於工程驗收合格日起11工作天內,就工程進行要點、施工過程檢討得失(施工前後對照照片)等撰寫完工報告送機關備查。
2.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指定期限內迅速、明確解釋工程施工、材料品質等疑義及解決工程產生之糾紛及疑難問題。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發文次日起算。變更設計乙方需經甲方同意,經甲方通知次日起5工作天內完成變更,並函送變更後設計預算書圖至甲方。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本項技術服務契約,乙方依契約規定期程以書面公文提送各項資料予甲方時,以甲方行政室收發人員所蓋收發文章(或總收文貼紙上之日期)認定;倘若乙方所送書面公文含公文附件資料時,該附件資料須與書面公文一併提送,如經甲方行政室收發人員確認該書面公文應含附件資料,而乙方無故未附者,視為該附件資料未送達甲方,甲方得逕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3-20T17:28:27+08:00
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聯絡電話
(037)462101分機111或134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基本設計,餘詳附加說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各投標廠商須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未受停業處分。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以土木或水利為限)。2.技師事務所(限定科別:土木或水利)。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廠商設立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2.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含技師) (1)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本案須辦理簡報,請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甲方通知日起算並依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服務實施計畫書日,次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召開地方說明會及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2)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日,次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3)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5工作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 (4)前三子目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修正完成,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每款修正以一次為限,如未於一次修訂完成審查通過,則以逾期論,並自審查次日起計算逾期,至甲方核定通過日止。 (5)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 (6)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計畫及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同意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5工作天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7)乙方同意於各分項工程竣工之日起5工作天內提出竣工結算書圖。 (8)於工程驗收合格日起11工作天內,就工程進行要點、施工過程檢討得失(施工前後對照照片)等撰寫完工報告送機關備查。 2.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指定期限內迅速、明確解釋工程施工、材料品質等疑義及解決工程產生之糾紛及疑難問題。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發文次日起算。變更設計乙方需經甲方同意,經甲方通知次日起5工作天內完成變更,並函送變更後設計預算書圖至甲方。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本項技術服務契約,乙方依契約規定期程以書面公文提送各項資料予甲方時,以甲方行政室收發人員所蓋收發文章(或總收文貼紙上之日期)認定;倘若乙方所送書面公文含公文附件資料時,該附件資料須與書面公文一併提送,如經甲方行政室收發人員確認該書面公文應含附件資料,而乙方無故未附者,視為該附件資料未送達甲方,甲方得逕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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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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