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300由本所開繳款書至竹南農會繳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土木包工業(設立於苗栗縣或毗鄰縣市)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業項目代碼表E大類或Z大類之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領標日期及投標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向本所行政室索購閱覽及送達。
郵購限用匯票,信封請註明購買【如中文標的名稱標函】地址: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112號。
三、付款辦法:於驗收合格後,機關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因本案為苗栗縣政府委託代辦工程,廠商須配合進入苗栗縣政府之「融資調度平臺」,依契約第五條規定辦理。
四、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五、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六、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情形時,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七、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八、本工程為苗栗縣政府委託代辦工程,機關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須俟苗栗縣政府將款項撥入機關後方能由機關無息給付廠商,惟因苗栗縣政府財政困難,廠商有意配合苗栗縣政府「融資調度平臺」辦理者,由苗栗縣政府轉介至臺灣銀行申請融資,並由臺灣銀行按付款憑單金額一次收取總利費率4.0%之金額(不另退補)後撥付款項,廠商投標前應自行審慎考量。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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