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整;苗栗縣通霄鎮農會繳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經政府合格登記之公司行號,並為本採購標的物之相關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
(二)應備證明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可至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之網站下載列印。
2.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另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為正本並依規定格式填妥加蓋相關戳章)。
5.服務建議書(1式7份)。
6.電子或紙本領標憑據: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地點:通霄鎮公所、通霄鎮立幼兒園、通霄鎮立圖書館、通霄鎮第十三(牛埔山)公墓納骨堂(懷恩堂)、通霄鎮綜合活動中心(演藝廳) 及通霄鎮垃圾衛生掩埋場。
二.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三、付款辦法:分期付款。
四、押標金:無(採購法第三十條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規定)。
五、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一定比率:10%(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六、本採購期限不長:對於物價波動,一律不予補貼。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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