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售價200元可親自通霄鎮公所洽購或以附足貼妥回郵之大型信封進行郵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履約期限
自完成履約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含保固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1.凡經政府合格登記之公司行號,並具可從事照明設備製造安裝業、資訊軟硬體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電信器材批發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等相關行業。2.並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之情形者。3.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可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無者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且該營業登記資料須為本採購標的物之相關廠商。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之廠商並具備相關合格證件。
二、廠商特定資格: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預算金額之一定金額5%: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三、保固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四、圖說工本費:無。
五、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正
六、電子領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正
七、履約標的:苗栗縣通霄鎮臺一線與苗128線路口LED電子看板(P10)更新建置。
1.製作顯示幕;主體面積規格:高464cm×寬528,顯示幕高度與現有相同。
製作顯示屏箱體;外框尺寸:高486cm×寬550cm×厚60cm。
顯示幕字數為高29字×寬33字總計957字。
2.LED字幕機每字模組尺寸:16cm×16cm(16dot×16dot)。
3.LED燈點與點間距離:10MM。4.LED顯示顏色:全彩。
4.字幕機箱體鋼骨結構支撐基座之製作、架設、施工、安裝與固定(尺寸如施工
圖)。
八、保固期間: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由廠商免費保固5年。
1.廠商對本案所用之一切器材、設備之功能等,自驗收合格日起應負完全免費保
固4年之責任;承商於驗收時須檢附設備原廠或代理商保固證明或切結文件。
2.保固事項:應包含字幕機顯示器正常運作及箱體內外框無異常與基座固定安全無
虞,且故障原因除零組件損壞外,應包含天災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損壞(如
雷擊、颱風、豪雨、地震等),廠商均應負完全免費維修之責。
3.在保固期間內,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事,廠商應即
完全免費修復或依規範內所訂規格另行免費更換新品。
4.在保固期間內,如因設備瑕疵所需維修之人工、程式之修改或設備元件之更換,
其費用完全由得標廠商負責提供。
5.主體鋼構基座施工固定:應考量評估現場地形及氣候與風向,除須承受支撐箱體
重量,有關支撐鋼架應有不同方向與角度予以穩固。避免因支撐不穩造成傾斜,
箱體與鋼構基座應一併免費保固五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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