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府前路76號(專人送達請利用上班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行號:
(一)經政府核准營業登記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招標標的有關,具備履約能力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
(二)附具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等。
二、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登記合格,並附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三、學術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均可,並附具學術機構同意委託投標授權書。
前述單位均應具備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要件。
。
附加說明
一、送件資料: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服務建議書1式8份。
7.須檢附由廠商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二、評選作業流程:
符合本徵選案資格審查之應徵廠商,應於通知之評選日期、地點接受本所評選委員進行評選,其程序如次:
(一)由應徵廠商投標到達時間先後決定簡報次序。
(二)廠商提出15分鐘簡報,結束後進行7分鐘問題詢答。
(三)由評選委員依審查標準評分,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四)評選項目及權重:
1.服務建議書內容-40%。
2.廠商經歷與實績-30%。
3.價格(報價合理性、完整性)-20%。
4.簡報與答詢-10%。
(五) 參加廠商請自備電腦,本所備有投影機。
三、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四、領標者請自行估量領、投標往返所需時間。所送之應徵文件、企劃書等資料,本所收件後不予退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