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府前路76號(專人送達請利用上班時間)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15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登記合格,並附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二)學術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均可,並附具學術機構同意委託投標授權書。
附加說明
一、送件資料:
1.政府合法立案且營業登記項目與藝術文化事業有關之廠商:須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等證件。
(其中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請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參考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2.政府合法立案從事藝術文化活動之機關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最近一次經費執行情形及年度業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最近一次法院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備查函件。
3.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服務建議書1式8份。
7.須檢附由廠商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二、評選作業流程:
符合本徵選案資格審查之應徵廠商,應於通知之評選日期、地點接受本所評選委員進行評選,其程序如次:
(一)由應徵廠商抽籤決定簡報次序。
(二)廠商提出15分鐘簡報,結束後進行10分鐘問題詢答。
(三)由評選委員依審查標準評分,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四)評選項目及權重:
1.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本案之瞭解度。--30%
2.經費編列之必要性、合理性與適當性。--20%
3.團隊成員(含專案主持人)之學歷、經歷,以及過往執行案例。--20%
4.執行之規劃與履約能力。--30%
(五)參加廠商請自備電腦,本所備有投影機。
三、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四、領標者請自行估量領、投標往返所需時間。所送之應徵文件、企劃書等資料,本所收件後不予退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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