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在本國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團體、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機構及研究、學術機構或大學(專)院校、文化社團或文史工作室等,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一、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二)公函證明。
二、營利事業機構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
(一)依法設定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具實績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公開取得廠商企畫書,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評定優勝廠商後,再通知辦埋議價等事宜。本案採書面審查廠商免至現場簡報。
二、本案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召集人王浩中、委員巫宇軒、委員何文琪、委員湯惠琴、委員郭靜芳。
三、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共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佈停止上班時,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餘詳投標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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