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營運期間內每年度經評定為「乙等」以上,且其中2個年度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且無待改善之重大違約事項,得於契約屆滿前6個月,於符合上述營運績效評鑑結果時申請後續擴充,由視機關需求於契約屆滿前3個月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間為5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證明
1.合法登記立案之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提出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本國公司及行號需提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但可以公告日前最近三個月內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
(二)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應提出最近1年經合格會計師簽署之財務報表、公告日後向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查詢並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2年內無退票紀錄及最近2年須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之證明文件。
2. 投標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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