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餘額,機關得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限最長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110年2月28日前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依據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請投標廠商於開標、議價時間(詳本須知第27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本工程施工如產生棄土,應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計畫內予以管理,承包廠商應覓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容場所,並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及名稱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六)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七)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第1項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違反廠商依同法第18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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