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大樓A棟1樓(新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領有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詳參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四)請投標廠商於開標、議價時間(詳本須知第27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六)本工程施工如產生棄土,應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計畫內予以管理,承包廠商應覓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容場所,並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及名稱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七)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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