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營成效良好提出續約申請,經機關同意可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續約一次期間為一年,依原契約條件續約,續約以二次為限。履約期滿廠商無重大違約事由時,機關因故未能完成招標作業或新契約尚未簽訂或不及收回經營權前,得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據本契約規定繼續履約,廠商應同意繼續經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0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內容所載項目需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二)廠商之納稅証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
(五)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投標時須檢附路邊停車場經營管理案近五年履約實績證明,未檢附視為無效標。
★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經營期限:經營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停車位數量:實際停車位數量以現場點交為準。請廠商前往各停車場現場勘查實際位置及附屬設備。
三、收費標準:收取小型車半小時計費10元。(需使用PDA開立附條碼之繳費單據,樣式須取得本所同意)
四、月租費率:依機關訂定之月租費率照表辦理。
五、收費時間:
路邊停車場:星期一至星期六收費時段為八時至二十時(部份路段依收費時間表辦理)。
仁義市場、華興一街於星期日及國定假日皆收停車費。
路外停車場:各停車場收費時段依停車場收費時間表辦理。
機車停車場:機車每小時十元,每日最高三十元,跨日重新計算。
六、投標資格:參與投標竹北市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並檢附經營路邊停車場履約完成實績證明。(詳投標須知)
七、押標金:5,250,000元,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險單為之,未得標者當場退回。
八、履約保證金:為決標金額之百分之十。
九、領投標日:
領標:即日起開標前以上網領標方式。
投標:郵寄竹北郵政七十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所服務台。
十、開標日期及地點:詳招標公告。
十一、得標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在底標以上最高標廠商為得標廠商,最高標有二標以上標額相同時,於當場進行比價以最高標為得標之廠商。
十二、訂約期限: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十日內前來本所依契約原稿訂約,逾期未辦妥者視為棄權,除沒入押標金外,另行辦理招標。
十三、注意事項:
(一)路外停車場未提供停車收費管理設備,停車收費管理設備由廠商自行建置,除公二暨停五地下停車場之停管設備依契約規定外,其他場之停管收費系統於契約經營期滿,廠商自行取回所建置之設備,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機關。
(二)公二暨停五地下停車場(竹北市文平路250號)
1.公二停五地下停車場未提供停車收費管理設備,停車收費管理設備由廠商自行建置,廠商應負責建置車牌辨識收費管制系統、車位在席系統(每一停車位搭配一車位指示燈)及停車引導與車位剩餘數顯示燈之設備。
2.為避免車牌辨識收費管制系統因訊號不穩定等因素,造成車輛無法順利進出停車場,影響駕駛人之權益,廠商應加設票卡收費系統(二進二出),於車牌辨識系統故障或保養維修時使用,以利車輛進出場。廠商於契約經營期滿後,自行取回建置之票卡收費設備,並回復原狀交還機關。
3.廠商得標次日起七工作天內將停車管理相關系統設計圖說送交機關備查,得標簽約後二個月內完成建置,每逾期乙天處罰金900元。
4.停車場室內溫度應維持30度以下,場內溫度達30度時,應自動啟動通排風設備(自動控制系統由廠商建置)。
5.廠商增添、更換內部設備與裝潢時,不得損及原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
6.契約期滿,機關得要求廠商負責將其車牌辨識收費管制系統、車位在席系統及停車引導與車位剩餘數顯示燈之設施功能正常無損壞,無償交由新契約廠商使用,或功能不敷使用,由本所通知廠商拆除,於新標案另行建置。票卡收費系統於契約經營期滿,廠商自行取回所建置之設備,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機關。
(三)停車費委託超商代收
停車單委託超商代收費用、平信催繳所需相關費用(超商代收費、郵寄費及印製補繳單及其他相關費用)及雙掛號催繳之超商代收費用由廠商支付。廠商應配合辦理機關與新竹縣政府之超商代收作業及停車費撥款流程。停車費撥付予廠商程序若有變更,廠商應配合辦理。
(四)餘詳本案委託契約書、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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