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2,342,82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730日曆天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 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
4.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
符合上述4項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共同投標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代表廠商(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 ,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台幣145,786,968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364,467,420元整),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使用之證明。
(三) 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36,446,742元整)
(四)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機關得無息退還已繳之押標金:
1.標封未密封者。
2.投標文件未於截止期限前送達機關收件地點者。
3.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4.標單上未填寫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工程名稱不符者。
5.標單未蓋公司大小章者。
6.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權處分期間未屆滿或撤銷者。
7.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文件不符者。
8.押標金與規定不符者。
9.未依格式填寫、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10.同一廠商投遞同一標案二封以上者。
11.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12.投標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未依本須知第37條規定向本府繳交,而將現金置於標封內,隨投標文件遞送者。
(二)共同投標補充須知:
1.本案可共同投標亦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完成公證。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負連帶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7)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4.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5.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6.共同投標廠商所請領之契約價金可由代表廠商檢具發票及相關文件後向機關統一請領或由各成員廠商分別檢具發票及請款資料分別請領,需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中勾選。
7.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及「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配合機關指示辦理。並應於處理土石方時通知監造單位或機關辦理督導稽核。
8.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三)新臺幣壹仟萬以上公共工程採購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30日內,依該作業辦法規定格式(PCCES),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招標機關,始得辦理簽約事宜。
(四)最有利標評選廠商簡報順序,依投標順序決定之。
(五)承攬廠商應配合機關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
(六)本採購案評選會議時間更改為: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於本所3樓會議室。(詳更正後上傳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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