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案採購金額新台幣3,040,000元內(第1項新台幣1,586,000元,第2項新台幣1,454,000元內),於106年12月31日前,得與廠商議定增加 道路除草及路容維護 等工程數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台幣 75,000元整,第2項新台幣 70,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8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二段3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領有:1.凡具廠商登記或公司設立證明(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項目列有「園藝服務業、景觀、綠美化」或關於「園藝、植栽」之相關業務者))並具營業登記證明者。2. 屬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相關登記證、承攬工程或工程記載手冊及公司設立證明文件。3.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ㄧ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ㄧ期證明者,得以前ㄧ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三年內開具之無退票記錄證明。6.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同時間可履約之工班如下:除草不得少於3班每班至少3人,清溝不得少於2班每班至少3人,修剪移除路樹不得少於1班每班至少3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