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2.營業或工作項目與委辦事項相關之: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
(2)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合法公司(營業或工作項目需與委辦事項有相關性)。
(3)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4)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
具備委辦事項管理能力相關專業之實作經驗成績者(以上人員需附上該專業之學歷證件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內供查驗)。
(三)參與本案之成員資格:
需具備委辦事項執行能力,至少一名具有實地監造或社區營造相關之實際經驗者(以上人員需附上該專業之學歷證件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內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核定經費為1000萬元(含工程款、空污費、委託設計監造、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招(決)標(以本案工程預算金額1000萬元之5%估計;本案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為5%)。
三、其他詳見投標須知及邀標書。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視同放棄。
五、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若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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