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工程完成驗收結算,無待解決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參選資格及繳付證件:
1.廠商資格:
(1) 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2) 營業或工作項目與委辦事項相關之:
① 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土木、大地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②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之顧問公司或相關行業
③ 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④ 公私立大專院校。
2.計畫主持人資格
具備委辦事項管理能力相關專業之實作經驗成績者(以上人員需附上該專業之學歷證件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內供查驗)。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核定經費為2500萬元(含工程款、空污費、委託設計監造、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招(決)標(以本案工程預算金額2500萬元之6.8%估計;本案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為6.8%)。
三、其他詳見投標須知及邀標書。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視同放棄。
五、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若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劃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準予動支
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如逾兩個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則以廢標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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