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為2,550,000元整,簽約廠商如於合約期間,經本所評核良好,得續約至113年12月31日止),換約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二樓會議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日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自然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每位皆應檢附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影本)。
2.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下列合格證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影本)。
(二)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1.曾具火化場遺體火化工作相關經驗,有火化爐具保養簡易故障排除及基本維修能力經驗。
2.檢具火化場承攬遺體處理及設施維護管理勞務採購案承攬人名冊3人(附件一),其中需有2人具有從事「火化遺體及遺骨相關經驗」文件。
3.人員須完整接種3劑新冠肺炎疫苗(請附接種證明文件影本)。
(三)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二)。
1.自然人至少3人共同投標且應檢具共同投標協議書。
2.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2.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整。
3.評選會議地點: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二樓會議室。
4.廠商請自備簡報器材,並詳閱本案評選須知規定。
5.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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