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上限為新臺幣150萬元整,期間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1樓建設課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行政室收發)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竣工,或至契約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級電器承裝業(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公會會員證;3.納稅證明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開工,履約期限自開工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竣工,或至本工程契約金額用罄止即竣工。
2.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路燈報修系統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以先到達者為機關通知日,機關每日派工,由廠商確認回傳,倘無法正常接收派工應於次日提出,逾期2日次未提出將依約計算逾期違約金)之次日起算,就下列規定事項及時效,或機關通知之期限竣工,並於施作完成後3日內回報機關。
(1)緊急搶修案件:應於接獲通知後2小時內到場,先行處置至緊急情況解除,並於1日內修復完成。
(2)一般維修案件: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次日起算5日內維修完畢。
(3)遷移案件: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次日起算15日內完工及完成台電申請用電或變更事宜。
3.本契約所稱日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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