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契約期限三年為一期(期限自機關點交履約標的日起3年),倘廠商履約情況良好《經機關定期(每年)委外營運監督查小組審核通過》機關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利。
(二)機關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惟契約之內容及權利金之價金須重新議定),後續擴充上限三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因為收取權利金,與一般由機關付款之契約內容需求不同。
廠商資格摘要
(一)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依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且證明文件應為有效期限內。
專業類別須含殯葬設施服務業或殯葬禮儀服務業
(二)廠商登記證明
(營業項目須為92年7月1日以後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或殯葬設施服務業)。
(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各項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押標金、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切結書2、委託代理授權書、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查詢押標金同意書、退還押標金票據申請書、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及價格封(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放入外標封內。
3.訂底價,並公告底價:新台幣7,200萬元。
截止收件時間:中華民國 107年 3 月 29日下午 17 時止
開標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30 日上午 09時整
審查(簡報)時間: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時整(請廠商自備簡報器材)
價格標開標時間: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3 日下午 14時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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