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簽約廠商如於合約期間,經本所評核良好,得於下一年度(107年度)優先續約,至多續約貳次(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限貳年,換約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另合約期滿或終止合約時,如機關尚未完成次年合約,承攬人應繼續履約工作,並以原合約價款計算,至新得標廠商接管為止,最長以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1樓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自然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每位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
稅,並具備下列合格證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影本)。
(二)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1.曾具火化場遺體火化工作相關經驗,有火化爐具保養簡易故障排除及基本維修能力經驗。
2.檢具火化場承攬遺體處理及設施維護管理勞務採購案承攬人名冊3人(附件一),其中需有1人具有「火化遺體及遺骨經驗證明」文件。
(三)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二):
1.自然人必須由3人共同投標且應檢具共同投標協議書。
2.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評選時間及地點:106年01月10日上午10時整於本所二樓會議室。
2.企劃書1式8份。
3.企劃書內容:詳如評選須知。
4.本案採單價計算法,固定金額每具火化遺體及遺骨為新臺幣1,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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