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上限為新臺幣150萬元整、履約期限擴充上限為365日曆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4號收發櫃台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1)資訊技師事務所或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資訊軟體服務業」或得以承辦關於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業務之業務者。
(2)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與招標標的相關者。
附加說明
本案因修正需求說明書之資訊系統需求(語音主機及系統、資料庫系統)、標單內容、開標及評選日期,故更正招標公告。
一、本案訂於105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詳招標公告)於本所1樓第一會議室(建設課側)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資格標),符合資格之廠商將於開資格標同日下午2時00分於本所2樓會議室辦理評選作業(規格標),議價(價格標)部分,本所將另行通知。(詳招標公告)
二、合法登記或設立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者,依招標文件備齊資格文件投標。相關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1)資訊技師事務所或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資訊軟體服務業」或得以承辦關於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業務之業務者。
(2)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與招標標的相關者。
(二)參加投標廠商應依下列順序裝訂置於外標封內:
(1)依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投標比價證明,或註記有效期限者,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餘詳廠商資格審查表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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