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屬收入性質,且具特殊規範(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規格及發電效能等),無法使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收入性質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營業項目:我國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其營業項目登記應具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或發電業(D101011)至少一項。
(二)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3,000萬元整以上。
(三)設置實績:廠商於國內或國外持有且已完工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工程實績,以提供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或設備登記、電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其所載之設置容量實績累計應達 1500 峰瓩以上。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於國內或國外持有且已完工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工程實績,以提供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或設備登記、電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其所載之設置容量實績累計應達 1500 峰瓩以上。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契約書及投標須知之案名部分誤繕更正。
二、契約書之最低設置容量更正為100峰瓩(kwp)。
三、契約書之履約保證金更正為25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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