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金額為標餘款(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後續擴充期間將視工程數量及金額由雙方議定並於議定期間內完成工程數量(項目),後續擴充期間可於契約工期內或契約工期截止日後再延約,但延約期間上限為1個月以內。另本案辦理後續擴充方式,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76號(本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承攬工程手冊。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105年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
(1)承攬工程手冊。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105年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標時投標提供電子領標,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於人工投文件中應附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電子檔放入標封,如未繳交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所通知後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且無法檢驗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
2.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或至新竹縣轄內郵局購買印花黏貼繳納。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