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以符合CNS道路照明規範做為標準,同時配合政府節能減碳,使用具備節能標章認證的燈具外,遵循道路照明節能標章規範,將『發光效率、演色性、穩定性、色溫、零件的互換共通性』列為本案主要考量。
2.陶瓷複金屬路燈使用電感安定器,不僅可以承受高電壓,同時結構簡單,產品相對穩定耐用,而且電感安定器壽命較長,以符合對於品質的需求。除了有高效能的發光效率外,其次就是要有優異的演色性,以提升現有路燈照明品質。
3.進行傳統路燈汰換及設置,確實降低能源耗用,減少本所電費支出。
4.考量燈具特性,保固期滿後,自行維護營運時,維護檢修之容易性,材料取得之方便性,價格合理等因素,符合未來的維護需求與維修經費規劃。
5.設定7年期的時間,就維護期間內,各家廠商應該提出相關路燈維護計畫,評選出最好的維護方案。
6.根據LED路燈示範城市計畫所公告的決標價格換算,路燈保固五年的單盞平均價格約落在13500~14200元左右,故合理價格應根據上述之參考價格作為依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級電氣承裝業或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照明設備製造業。(二)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三)能源技術服務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於人工投標時投標文件中應附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電子檔放入標封,如未繳交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所通知後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且無法檢驗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
2.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或至新竹縣轄內郵局購買印花黏貼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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