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1.後續擴充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擴充採購金額新台幣1,880,000元與決標金額之差額。2.後續擴充期限2年自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4,000,000元。3.以上2項後續擴充採購均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實際數量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西安里正義路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西安里正義路5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購標的性質有異,且內容簡單,履約驗收容易,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修改為適用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如汽車修理業者,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屬許可行業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若提供員工專業證照者,請出具該員工最近一個月投保於投標廠商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三)提供負責人或員工至少1人(含)以上 需具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員工須附最近一個月勞保投保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2、依本所通知逐案覈實計價。
3、得標廠商得標後請至新竹縣轄內郵局購買印花稅黏貼繳納稅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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