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部分為預算金額與決標價之差額(標餘款);數量部分為依現況測量增加之工程項目及數量(後續擴充之工項與原契約工項相同時,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工期依工程實際狀況予以增加。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將戶外公共照明高耗能水銀(含鈉氣)路燈等更換為LED路燈,以節省用電費用、維修工程費及材料費費用等,逐年編列預算,支付更換節能燈具與維運所需之經費。
2.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將傳統鈉氣燈及高耗能高損壞率水銀燈路燈汰換為LED路燈,促進節能產品普及應用,並活絡綠能產業發展。
3.本專案依「全臺設置LED路燈技術規範(經濟部能源局104年2月17日公告)」,辦理汰換本鎮水銀燈及鈉氣燈等路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西安里正義路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 98.4.13 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107年公會會員證。
3.近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其他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3,620萬元分8年度編列及給付,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1)首次簽約完成及工程安裝作業驗收:
機關及廠商雙方簽約完成後,乙方將本案所需汰換燈具安裝於甲方指定地點並驗收通過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15工作天內,給付廠商部分契約價金(新臺幣470萬元扣除監造費用之金額)。
(2)後續分期與光衰量測及節能績效確認(每種瓦數最少1盞),若有未達標準項目時,得要求廠商限期改善:
a.驗收合格日起1年內光衰量不得大於基本光效10%。
b.驗收合格日起2~3年內光衰量不得大於基本光效20%。
c.驗收合格日起4~8年內光衰量不得大於基本光效30%。
(3)後續分期價金以8年分7期給付,驗收合格日起第1年至第6年每年給付新臺幣470萬元整,第7年給付剩餘未付契約價金(若於第1年至第6年間給付完畢則不再給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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