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依照人事行政局頒定行事曆之上班日),需俟地籍圖重測業務預算通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長安路124巷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7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須包含汽車租賃業.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2.參與本機關投標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3.疑義及異議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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