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本公司3樓開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浮濫投標,決標後拒不簽約,影響本公司正常執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浮濫投標,簽約後拒不履約,影響本公司正常執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6號(管理部文書組)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工程履約期限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
2.投標之廠商須為依法納稅之廠商。
3.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法人組織,或者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技師事務所免附)。
2.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如廠商係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如公司),則其負責人之信用紀錄不適用該規定) (技師事務所免附)。
4.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或技師公會會員證。
5.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
6.其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事務所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為第1階段資格標開標,第2階段評選時間將另行函文通知。
2.本招標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辦理採購,僅提供電子領標,廠商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領標。
3.參與本公司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為維護投標廠商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並嚴格遵守。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投標廠商對本案之"招標規範"等文件有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洽承辦單位人員詢問(聯絡人:維修部/張組長,聯絡電話:03-5510263分機2405)。
7.有關印花稅之繳納:本案屬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依據新竹縣政府107年1月3日府財稅酒字第1070001684號函示:請得標廠商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採購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8.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9.修正部分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及標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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