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後未達標的額度部分,如經雙方同意,依契約規範履約、無仲裁或爭議情事發生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按原決標單價辦理擴充,後續擴充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同年(107)12月31日,以(處理量餘額*決標單價)之總價為上限,其後續擴充之預算金額視本局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貳佰元整。以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繳付。(支
票、匯票的抬頭,請註明新竹縣政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者。
2.目前與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訂有合約之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之操作廠商(垃圾焚化處理量規模達300公噸/日以上);或目前已協助焚化新竹縣一般垃圾以外可增量處理新竹縣一般垃圾之焚化廠(垃圾焚化處理量規模達300公噸 /日以上)。
附加說明
證明文件:
1.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資料影本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與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訂有合約之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垃圾焚化廠合約書封面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民有民營垃圾焚化廠以外之焚化廠得檢具任何證明文件證明之。
4. 廠商納稅證明:繳納營業稅證明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複表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班時間可至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洽購或郵購。郵購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並請註明案件名稱。(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其他
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遭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其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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