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擴充期間、金額、數量: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止,預估飛灰增購180公噸、金額為新台幣121萬545元。
2.擴充或增購期間之單價及履約事項:為本採購計畫決標之單價及合約書內容規定之事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貳佰元整。以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繳付。(支
票、匯票的抬頭,請註明新竹縣政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並經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
【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且許可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二)、本案不得分包。允許廢棄物清除(理)、廢棄物處理業者與最終掩埋業者【符合本案資格規範之公私立業者】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惟承攬人如無最終處置廠場時,得另委託合格之公民營處理單位做為最終處置場址,相關履約管理之責由承攬人全責執行並合於本契約書規範內容,該最終處理場址之相關合格文件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
(三)、投標廠商所提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備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備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2.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 3.投標廠商提供之飛灰穩定化物之最終處置方式:
(1)採衛生掩埋者,應具有掩埋場最終處置設施之處理許可證,或取得既有合格之公
民營掩埋場之進場同意書。
(2)非採衛生掩埋者,應出具相關最終處置核准文件。
(3)符合資格之最終處置機構(穩定化物衛生掩埋場),並應檢具下列證件:
A.政府機關核發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明文件,可處理廢棄物種類包括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者。
B.證明掩埋餘裕處理容量大於處理飛灰穩定化物數量之文件(須提供由經合格立案之專業測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測量報告)。
C.公民營掩埋場出具之進場同意書,應載明允許飛灰穩定化物之掩埋。
█4.納稅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時最近一期之「營業 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規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線費收執聯。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户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共同投標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單獨投標者免。
█7.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班時間可至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洽購或郵購。郵購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並請註明案件名稱。(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其他
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遭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其他:本採購案為逐年編列預算一次發包案,106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得新竹縣議會審
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其竹東分處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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