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02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5510201分機605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竹縣縣定古蹟新湖口公學校講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805,000元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美術館二樓)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20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20 09:3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美術館二樓)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後3個月內提期初報告,9個月提期末報告,餘詳規格說明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非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廠商。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1.具建築師、相關職業技師資格者:開業相關文件影本。
2.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或相當資格: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可以影本代替,依序裝訂成冊,供資格審查。
三、計畫及協同主持人資格:
具備委辦事項管理能力,且應為建築、文化資產、都市計畫、環境景觀、專案規劃、調查研究等相關專業實作經驗成績者。應檢附工作團隊相關實作經驗資料。
四、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4-08T09:17:04+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美術館二樓)
履約期限
決標後3個月內提期初報告,9個月提期末報告,餘詳規格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非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廠商。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1.具建築師、相關職業技師資格者:開業相關文件影本。 2.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或相當資格: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可以影本代替,依序裝訂成冊,供資格審查。 三、計畫及協同主持人資格: 具備委辦事項管理能力,且應為建築、文化資產、都市計畫、環境景觀、專案規劃、調查研究等相關專業實作經驗成績者。應檢附工作團隊相關實作經驗資料。 四、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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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縣定古蹟新湖口公學校講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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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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