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未來二年後續擴充共計140萬8仟元之權利。
(子案1: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保留未來二年後續擴充共120萬元,
子案2:新竹縣蕭如松藝術園區保留未來二年後續擴充共20萬8仟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當月之次月1日起12個月內履約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相符之公司或工商行號。
(二)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三用表_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7.標單。
8.服務建議書一式7份(含1份pdf電子光碟檔)。
以上文件請以影本,依序排列(免裝訂),供資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採複數決標,分為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蕭如松藝術園區二子案,同一投標廠商得重複投標;開標時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蕭如松藝術園區依序開標。
2.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委託事項含系統保全及警衛安全;新竹縣蕭如松藝術園區僅須負責系統保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