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委託經營期間經主辦機關依本委託案評鑑之規定評定其營運績效均為甲等以上時,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優先續約,以一次為限,為期四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主辦機關交付委託經營資產之次日起民國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勞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投標廠商需為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餐飲業以及具備經營藝文館舍或文化、藝術、教育事業一年以上經驗者。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5.三用表_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切結書。
8.標單。
9.投標申請書。
10.廠商代理授權書。
11.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12.投標文件真實無虛偽不實之切結書。
13.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者免填)。
1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含1份電子光碟檔,建議為pdf檔) 。
以上文件請以影本,依序排列,供資格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之印花稅,廠商得標後請以本縣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如屬偏遠地區,始得就近到轄內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繳納或以繳款書進行繳納。
二、投標廠商之權利金標價如低於公告之每月權利金下限者(每月至少9000元),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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