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計畫時程自107年至111年為期5年,依計畫分年方式辦理,預算採分年編列方式辦理,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者與招標機關進行議價(約)(議價程序不得免除,不議價格議條件),後續年度擴充亦以實際通過預算經費,固定價格給付,洽得標廠商行議價(約)(議價程序不免除,不議價格議條件),後續擴充履約期限皆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按年度擴充,計至111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合計為1,972萬3,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2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洽領免費,於本局上班時間(08:00-17:00),郵購需自備回郵及信封(所需郵資約六十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295號
履約期限
107年度執行期程自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協力團隊參加評選資格為國內大專院校或民間機構,或具相當經驗之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廠商須具備承辦內政部災害防救深耕第1或2期計畫經驗之機關(團體),並提具相關契約書封面影本佐證。
二、國內大專院校須檢附學校同意書;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法人團體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三、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工作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影本: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需具備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並需具備相當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須附相關實績證明)。另研究員須具備碩士或講師以上資格;研究助理須具備學士或助教以上資格。
四、須提具執行本計畫專任工作人員名冊,並說明人力規劃方式。另為確保計畫執行品質,專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本計畫2縣市以上協力團隊成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有需求規格內容之問題,請電洽本局災害管理科吳家榮先生,電話:03-5513522分機307。
2.請依本案評選項目及需求規格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 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參與本機關投標 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業。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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