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案後續擴充期間為合約簽訂後二年內,金額範圍為400萬元整,內容同本案契約,此工作本府得視財源及廠商履約情形決定是否由廠商承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開標室(一樓農業處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收發室(交通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具有下列資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情形):
1.投標廠商應為「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
2.投標之廠商屬工程顧問公司者,其登記證之營業範圍科別應含有「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且其技師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應為「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如為技師事務所者,其技師執業執照之科別應為「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附加說明
1.電領: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本案預算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則不予執行,如預算部分刪減致不敷支應全部經費時,
則依本契約書服務費眀細表所列項目按比例(項目)調整費用,並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
1.招標文件及圖說可向本府養護工程科閱覽。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交通處』專用信箱。
4.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