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甲方經費及乙方履約情形,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24萬元,於106年12月底前完成2年後續擴充之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逕購:於本府庫款支付科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本府政風處領取招標文件(光碟片乙片),工本費新台幣:100元。
2.郵購:請寄送「宜蘭縣政府政風處」並註明郵購「104年-106年風景區辦理清潔維護費票券印製採購」招標文件,請購招標文件工本費之匯票收件人請一律填寫「宜蘭縣政府」,另需附回郵票資120元快遞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3.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本府工務處研討室(本府地下一樓工務處處長室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府收文室(財政處投標信箱)須經收文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印刷業(C701010)或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C703010),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注意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投標廠商若未達三家,已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逕行與投標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續辦。
3.招標文件可向本府財政處財務管理科閱覽。
4.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5.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至收發室右側標件投遞所,投入「財政處投標專用信箱」,逾限或未依規定投遞視為無效標。廠商標件如有大宗附件不克投入專用信箱,附件資料由收發室代收後,轉交採購單位保管。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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