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增購預算新台幣680萬元,期間為簽訂契約後4年內,此工作得視機關財源及廠商履約情形決定是否由原廠商承作並辦理議(約)價事宜,服務費用依需求另行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政風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件工本費:新台幣 100 元(電子檔光碟一片);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快捷郵件):每標件 50 元整,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工務處研討室(地下室1樓工務處處長室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本府收發室(工務處投標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得以提供本服務標的之學術及研究機構、公司或法人團體(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事項之紀錄者(詳投標須知)。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_2
標件工本費:新台幣 100 元(電子檔光碟一片);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快捷郵件):每標件50 元整,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可郵購或先向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繳交文件及工本費後,再持繳費收據向政風處洽領;採電子領標者可逕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上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黎篡改)。
其他
1.招標文件可向本府工務處水利科閱覽。
2.評選簡報日期及地點於廠商資格審查後,再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投標專用信箱。
4.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更正公告說明:投標須知第14條第1項3款:公私立院校或機構: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特此更正並抽換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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