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金額預估為新台幣45萬3,600元。
2.履約期滿,機關得視履約情形,依原契約條件及金額(含履約期間追加部分)逕洽廠商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
3.履約期間(含續約),為應營運管理需求,增加新電子保全防護點時,得依原契約條件逕洽廠商辦理契約追加(以當年度契約金額三分之一內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詳公告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用新台幣100元。(電子檔光碟乙片)
開標地點
本府工務處研討室(地下一樓工務處處長室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府收發室(工商旅遊處信箱),須經收發室收迄並加註收件時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4年12月31日起迄105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保全業(I901011)(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証件),無政府採購法103條之情形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府庫款支付科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後,摯據洽本府政風處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為光碟乙片)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快捷郵件新台幣150元):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政風處」(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105年轄屬遊憩景點電子保全服務」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3.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 .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4.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用新台幣100元。(電子檔光碟乙片)
其他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府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工商旅遊處』專用信箱。
3.投標廠商若未達三家,已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逕行與投標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續辦。
4.本案經費如未通過法定預算程序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或保留決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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