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本所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義路16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投標身分:
1. 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2. 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含該投標廠商及其100%投資之子公司或受其100%投資之母公司合計)或投標廠商負責人投資達50%以上之相關企業實績累積達2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3.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4.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5. 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二) 開標前與本所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所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累積裝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合計需達1,000kWp以上(含該投標廠商及其100%投資之子公司或受其100%投資之母公司合計)或投標廠商負責人投資達50%以上之相關企業實績累積達2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本或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2.12.06更新招標文件如下:
1.`附件3外標封v2【112.12.06更正】
2.`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標租須知-修【112.12.06更正】
*本案截止投標期限延後為112年12月21日 17:00。
*本案開標時間延後為:
第一階段:開標日112/12/22 9:30 資格審查。
第二階段: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請於112/12/22 10:00 參加評審會議。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將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租賃期間:本標租之標的,其租賃期間自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之日起算以9年11個月為限,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可依合約第四條續辦,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不另行通知。
三、對本招標案件如有任何疑義及異議應依投標須知所訂期限,向本所行政室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依本所之解釋為準。
四、招標文件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若有以上情形,視為不合格。
五、餘詳見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