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員山路一段32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者附回郵150元整(快捷) ,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電子領標費用不收取文件費。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財政課出納繳交標件費後,摯據洽工務課領取。2.郵購者請將工本費(郵政匯票,抬頭『宜蘭縣員山鄉公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郵寄「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宜蘭縣員山鄉員山路一段322號〉。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 』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員山路一段322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齊全,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資格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 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財政課出納繳交標件費後,摯據洽工務課領取。2.郵購者請將工本費(郵政匯票,抬頭『宜蘭縣員山鄉公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 ,郵寄「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宜蘭縣員山鄉員山路一段322號〉。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 』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