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契約續約一次9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一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3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432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宜蘭縣政府105年11月09日宜文資字第1050008076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涉及投資、營運,移轉乃參考促參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申請委託經營者,應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其他團體或公司組織,或由具備上述要件所組成之聯合團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郵購:請寄送「宜蘭市公所秘書室」註明郵購「案件名稱」,招標文件之匯票收件人請一律填寫「宜蘭市公所」,另需附回郵票資150元快遞文件(匯票之文件工本費用100元);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向本所出納繳交文件工本費100元整,取得繳費憑證後,向本所秘書室洽領。
3.電領: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4.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招標文件可向本所秘書室閱覽。
2.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4.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經評選作業擇最符合需要者(優勝廠商)再辦理議價(約)事宜。
5.評審簡報時間及地點: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後,逕行簡報(時間另行通知)。
7.餘詳投標須知及評審辦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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