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合約期滿,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經機關首長核准時,機關得依原決標價格洽原廠商依原契約條件繼續維護工作,期限以2年(1次1年)為限。但106至108年度後續擴充須俟法定預算通過後執行,倘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金額不足支付合約金額時,將按合約比例縮減維護期間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文件為光碟乙片);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5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館行政組 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本館行政組 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行政組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5年1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以上廠商需僱用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乙名以上(含),且應檢附該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取得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且「非拒絕往來之廠商」或「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像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館行政組 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本館行政組 領取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