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文件為光碟乙片);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5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館行政組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行政組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本館行政組研討室(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1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3段75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約計87個日曆天(不含審查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立案公司或免稅法人、機構團體及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個人等,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且「非拒絕往來之廠商」或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廠商投標時除招標文件另規定外,應含以下文件,否則為不合格廠商。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之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法人、機構團體: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書。
3.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提供免納稅證明文件。
(1)公立(機構)學校:檢附以學校(機構)名義出具之投標公函正本及學校(機構)組織規程影本.
(2)私立(機構)學校:財團法人登記書。
4.個人工作室(含個人):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納稅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或當年度所得稅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投標廠商所提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如不符,機關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館行政組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行政組領取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