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經由本計畫之執行,預期可達成以下之效益: 建置本縣垃圾焚化底渣自主處理能力,使底渣再利用符合法規規定,預定每年度約可處理3萬~3.3萬公噸焚化底渣,以減輕本縣利澤焚化廠底渣堆置或去化之負荷,進而達成妥善處理廢棄物及污染減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 現金或匯票均可。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詳本案需情說明書第陸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技術顧問公司。
二、證明文件: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應於該公司執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公會會員證。
(二)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營業項目及代碼擇一:【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及【J101030、J101040】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應檢附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三)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基於統包精神,廠商應依「統包實施辦法」及「統包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本案契約、規劃需求說明書及圖說之規定執行完成工作,以達成機關之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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