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2年,並依本採購規範內容及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新台幣72萬元整(每年新台幣36萬元整):
(1)第1次後續擴充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期間履約保證金由原採購案履約保證金轉繳)。(2)第2次後續擴充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期間履約保證金由原採購案履約保證金轉繳)。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經營之公司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營業項目內容應記載小客車租賃業(營業代碼:G10104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決標方式:單價決標(決標金額計算方式:決標單價【每輛每日租賃單價】*20日*2輛*12個月,107年度結算金額至多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36萬元整用罄為止(本案如執行後續擴充採購,則108及109年度之結算金額至多以各該年度預算金額36萬元整。
2.租賃使用及費用計費方式:租賃車輛交車後停放本局,供本局24小時不定時使用,按月計價,每輛每月租車日數以20日為計費基準。
3.本案為爭取時效係以提前上網公告招標方式辦理,若107年度及其後年度預算遭議會刪除或刪減部分,或機關因為其他因素,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合約,或以租賃至當年度為止,或依法定預算執行合約,且若致契約價金無法按時撥付時,得無息延後支付,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不得要求補、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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