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17/10/20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
| 機關代碼 | 3.76.42.3.6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簡玉娟、張孟琪 |
| 聯絡電話 | (03)9907755#601、501 |
| 機關地址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
| 傳真號碼 | (03)990502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0/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本局行政科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10/24 17:30 |
| 開標時間 | 106/10/25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局1樓資訊公開閱覽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125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07年1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2. 承包商之飛灰穩定化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如係採衛生掩埋者,應具有掩埋場最終處置設施之處理許可證或取得既有合格之公民營掩埋場之進場同意書。如非採衛生掩埋者,應出具相關最終處置核准文件。 3.符合資格之最終處置機構(穩定化物衛生掩埋場),應檢具下列證件: (1)政府機關核發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明文件,可處理廢棄物種類包括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者。 (2)證明掩埋餘裕處理容量大於處理飛灰穩定化物數量((含)20,000立方公尺)之文件(須提供由經合格立案之專業測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測量報告)。 (3)公有掩埋場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允許飛灰穩定化物之掩埋。 (二)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壹、計畫預算金額及執行期間: 一、本計畫「每公噸清運及處置費」採單價決標(元/公噸),預估飛灰穩定化物量為3,359公噸,訂約時以決標單價訂約,並以機關實際交付數量結算(本案採分別報價及決標並決標予1家廠商,且2項標的物之標價均須符合最低標決標原則【如2項標的物之報價均未進入底價或僅1項標的物進入底價時,則以『最終掩埋處理標的物』之報價最低者,優先辦理減價】)。 二、本計畫預估每公噸清運及處置單價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500元(含各項赋稅、規費及清運及最終處置費用)。 三、本計畫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519萬2,500元整(最終掩埋處理費用之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1,679萬5,000元整;清運費用之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839萬7,500元整),廠商投標價格文件(標單)逾本採購案預算單價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本案決標後,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開始至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清運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至107年1月31日止或處理金額達本採購預算金額用罄為止。 貳、本採購案倘經受託縣市(花蓮縣、桃園市、南投縣)所編列預算未獲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減,致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經通知利澤焚化廠後得不交付飛灰穩定化物或僅交付部分飛灰穩定化物,且不補貼(償)廠商所有損失;且得因預算無法動支或減少因素,經預告終止合約。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0/24 17: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