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肆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徵資格:具有以下其中之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一)營業項目包含國內電影事業(J401011、J402011、J404011)、廣播電視業(J502011、J503021、J503031、J503041、J503051、J506021)其中之一之核准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機構。(二)具有承辦政府機關影展能力之已立案機構、基金會或團體。二.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及條件:(一)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另備承辦政府機關影展能力證明(曾完成類似標的證明或完工、結案證明)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四.本案採單獨承攬,參選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應以一家具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24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二階段開標作業-第一階段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5.履約期限(履約工作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肆條)。
6.本案付款方式:(一)第一期款:於完成合約簽訂後30日內,得標廠商提出本案影展前主題活動規劃書乙式8份(本甄選須知第伍項工作內容五.),送主辦單位審查通過後,核付總經費之30%。(二)第二期款:於完成合約簽訂後6個月內,得標廠商提出本案影展活動規劃及目前工作報告書乙式8份,送主辦單位審查通過後,核付總經費之30%。內容應就本甄選須知第伍項五.影展前主題活動辦理情形及第伍項工作進行細部規劃說明,含:(1)2/3影片之影片內容說明,(2)播映日期、場次時間表及場地規劃、室內場地訂位規劃,及戶外場雨天替代方案(3)映後座談會不同年齡層互動方式規劃及預定邀請貴賓名單,(4)特映場及移動電影院合作方式規劃,(5)其他相關活動,(6)記者會及開、閉幕儀式節目流程安排,(7) 行銷規劃等,(8)影展logo設計初稿,(9)公共安全維護及緊急疏散計畫(含標準作業流程)。(三)第三期款:1.於活動辦理完畢後10日內,提送活動成果報告書初稿乙式10份至主辦單位,經審核通過後,提送成果報告書定稿本乙式10份及相關電子檔(含成果報告、文宣印刷證明文件、影展網站完整檔案、廣告託播單、完成結果統計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廣告影片、成果照片光碟及活動紀錄影片光碟等資料電子檔)乙式2份,並經主辦單位辦理期末審查會審查通過及書面驗收結案後,核付總經費之百分之40%。2.活動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本甄選須知第伍項各項工作執行成果及以下執行成果說明:(1)各項文宣資料、剪報及各式文宣設計圖與發送數量、對象說明,(2)宣傳及相關活動舉辦情形說明與記錄,(3)贊助計畫辦理成果說明(無則免),(4)播映場次與每場映後座談會實錄,(5)本案活動紀錄影片,(6)觀影人數統計及問卷調查意見與觀影年齡層與教育程度統計分析, (7)檢討與建議。(四)得標廠商應於主辦單位提出修正意見10日內,提送修正定稿本乙式8份,經審查通過後10日內提出正式定稿本乙式10份,若廠商無法於所限定之期限內提交修正報告時,主辦單位應依本案罰則規定,按日扣除合約金額千分之一違約金,並得自尚未撥付之款項部分抵扣之,得標廠商須遵照辦理。二.於活動完畢後,由主辦單位辦理書面驗收結案。(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玖條)。
7.本案應辦理之保險:專業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險(詳本採購案契約第10條)。
8.本計畫甄選須知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
9.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備製合約書10份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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